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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91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济宁市艾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民初750号原告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委托代理人王军、苏健。被告孙某。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效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才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