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4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地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524刑初52号公诉机关库伦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库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库伦旗人民检察院以库检公诉刑诉(2016)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地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俊星、海日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库伦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份,被告人胡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未经林业权属单位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库伦旗某某镇某某村西南侧,权属为某某村集体所有的沙棘林地翻毁,并在翻毁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荞麦。经鉴定,被告人胡某某翻毁并耕种农作物的地块为水土保持林,面积为16.6亩。基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告人胡某某的户籍信息,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库伦旗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某某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耕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永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朝鲁门附:法律条文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布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岁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