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牛延芳诉被告胡小盟、呼云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才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延芳,胡小盟,呼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1662号原告牛延芳,女,1976年4月5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玉泉西路华泰世纪华苑,身份证号:610403197604050022。被告胡小盟(又名胡小萌),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瑞沣苑7号楼2单元804室,身份证号:610424198108092318。被告呼云霞,女,1982年4月9日生,汉族,现住咸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瑞沣苑7号楼2单元804室,身份证号:610621198204092440。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延芳诉被告胡小盟(又名胡小萌)、呼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胡小盟(又名胡小萌)、呼云霞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牛延芳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胡小盟(又名胡小萌)、呼云霞银行账户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毋伟名下稀浆封层车二辆、同步封层车二辆、摊铺机一台、双钢轮压路机一台。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乙 燕代理审判员 张 丹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毛颖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