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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诉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1民初355号原告郑某。被告周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慧负担。原告周慧预交的另150元予以退还。审判员曹兰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李滢校对责任人:曹兰兰打印责任人:李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