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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张豫潼、张玉秀与张争、李存利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李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845号原告张某甲,男,200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原告张某乙,女,201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学生。共同法定代理人张北平(张某甲、张某乙祖父),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锦妮,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张某甲、张某乙父亲),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张某甲、张某乙母亲),女,198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诉被告张某、李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张某乙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张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某甲、张某乙负担。审 判 长  王孟娜人民陪审员  李新民人民陪审员  姚争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