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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与李雪风、陶希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李雪风,陶希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民初3142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2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73061494-4。负责人刘正仕,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丽、高兴云,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风。被告陶希武。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和平分理处为与被告李雪风、陶希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兴云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雪风和陶希���是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4日,原告同被告李雪风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与被告人民币195000元,借贷期限为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月利率7.46667‰,利随本清,若逾期还款,则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为确保该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李雪风、陶希武自愿以李雪风名下位于即墨市鹤山路668号内1号市场门市房269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即房抵押字第034645),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提供借款,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5000元及利息20298.08元及律师代理费13165元;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李雪风名下位于即墨市鹤山路668号内1号市场门市房269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二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李雪风、陶希武系夫妻关系。2014年11月14日,被告李雪风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李雪风发放贷款195000元,期限自2014年11月28日至2015年10月28日,月利率7.46667‰,利随本清,若逾期还款,则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同日,为确保该借款合同的顺利履行,被告李雪风、陶希武自愿以李雪风名下位于即墨市鹤山路668号内1号市场门市房269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权登记(即房抵押字第034645),后原告于2014年11月28日向被告李雪风发放借款195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0月28日。贷款到期后,因被告未��款,原告诉讼来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款凭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证,利息单,李雪风、陶希武结婚证,委托代理合同在案佐证,并经当庭审查,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李雪风偿还借款195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李雪风、陶希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陶希武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及对李雪风名下位于即墨市鹤山路668号内1号市场门市房269号的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风、陶希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95000元及利息20298.08元、律师代理费13165元。二、被告李雪风、陶希武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的利息。三、原告对被告李雪风名下位于即墨市鹤山路668号内1号市场门市房269号房屋的变现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7元,减半收取2363.5元,保全费17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