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9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马黎明与黄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黎明,黄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83号原告马黎明。被告黄国峰。原告马黎明诉被告黄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马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国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黎明诉称:2014年11月25日、1月20日,被告分别向原告借款4万元、4万元,合计8万元。嗣后,被告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8万元。被告黄国峰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2份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国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马黎明借款80000元。如黄国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黄国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 判 长  周迪明人民陪审员  瞿 萍人民陪审员  罗松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童栎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