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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徐祝高与陈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祝高,陈宏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徐祝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宏明,徐祝高与被申请人陈宏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17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徐祝高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徐祝高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徐祝高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祝高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董 坚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刘玉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慧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