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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倪士杰与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士杰,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倪士杰,男,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新店镇。被执行人: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倪士杰与被执行人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纠纷一案,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霍民二初字第00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霍邱县龙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758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万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