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志龙、王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志龙,王素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5号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部新区综合服务楼4楼407号。法定代表人方超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志龙。被告王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龙、王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龙、王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龙、王素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盛林人民陪审员 陈世昌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