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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李志龙、王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志龙,王素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03民初35号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东部新区综合服务楼4楼407号。法定代表人方超群,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志龙。被告王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志龙、王素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志龙、王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龙、王素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湖南润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盛林人民陪审员  陈世昌人民陪审员  彭 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