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民再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叶建河与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叶建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2016)豫民再3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叶建河,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再审申请人叶建河因与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二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作出(2015)豫法立民申字第00361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叶建河申请再审称:一、一审法院采信未经质证的洛国资(2007)185号文件,违法剥夺了申诉人的劳动争议诉讼权利;二、二审法院采信的洛阳市委市政府联席会议纪要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依据;三、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至今合法存在,作为被申诉人资格完全合法。综上,请求撤销(2015)老立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撤销(2015)洛民立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审理本案。另查明:(2015)老立初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起诉人以及(2015)洛民立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上诉人叶建和应为叶建河。本院经审查认为,叶建河称其自1999年待岗至今,要求确认与二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7年,二运公司依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洛国资(2007)185号)文件进行企业改制,该文件要求二运公司在改制过程中要搞好职工的身份置换和职工安置,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暂不能证明叶建河与二运公司之间的纠纷是因二运公司经政府同意的改制方案改制而产生。叶建河与二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经实体审理,并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四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5)老立初字第17号、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洛民立终字第347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审 判 长 曹松志审 判 员 李兴龙代理审判员 赵凌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郭昱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