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9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746号原告曾某某,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彦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