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746号原告曾某某,女,198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马某某,男,1981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某某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姚国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彦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