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新弟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589号罪犯张新弟,又名张昌明。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5月22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新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8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17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弟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够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2008年11月至2015年12月共获达标分1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8.4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新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9年4月8日至2028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