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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赔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白燕与北京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燕,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赔初10号原告白燕,女,1972年2月20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佳。原告白燕因认为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后,于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燕诉称,2014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EMS了要求公开案件立案、结果投诉书,回执显示被告已于2014年8月12日收到。复议的法定期限届满后,原告却一直未收到被告的书面答复。现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行政复议不作为侵权所致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和精神损失10万元。被告北京市公安局辩称,被告于2014年8月12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要求公开案件立案、结果申请书1份以及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5份等附件材料,经审查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书面答复,并于2014年8月28日邮寄送达原告。被告认为,原告从未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不存在复议不作为的情形,亦不存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人民法院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白燕在起诉要求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中,因原告白燕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曾向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提出过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本院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白燕的起诉。因此,对原告白燕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亦应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燕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张 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媛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