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3执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乔明月与卢志兵、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明月,卢志兵,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03执132号申请执行人乔明月,云溪区××退休干部。被执行人卢志兵,私营企业主。被执行人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法定代表人卢志兵,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乔明月与被执行人卢志兵、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卢志兵、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5)云民初字第6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卢志兵、岳阳兴业混凝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先明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善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