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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4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雨芳与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芳,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4434号原告:张雨芳。被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负责人:赵小兵,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庆波,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斯曼,系辽宁仲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芳诉被告辽宁省安全科学研究院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雨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雨芳承担。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