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2民初2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449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男,199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来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日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