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黎存珍与单春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存珍,单春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黎存珍,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单春田,女,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存珍与被告单春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9时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黎存珍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黎存珍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黎存珍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存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助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