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黎存珍与单春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存珍,单春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247号原告黎存珍,女,汉族,1970年3月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单春田,女,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黎存珍与被告单春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4月19日9时在正阳县人民法院真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黎存珍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黎存珍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黎存珍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黎存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助理审判员  贺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文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