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4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4民初1272号原告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付汝超,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甲,居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明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付汝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6年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女儿杜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1990年2月28日生儿子杜某丙。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酗酒,酒后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现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家庭财产。被告杜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年××月××日生育女儿杜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1990年2月28日生儿子杜某丙。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5年10月份,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原告到儿子杜某丙处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16年3月1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就其所述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举证。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及原告法庭陈述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现已结婚并共同生活二十多年,且生育二个子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因原告未就所述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举证,且双方分居生活时间较短,故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多加沟通和交流,以便使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得到巩固和发展。被告杜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为了双方的婚姻前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明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瑞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