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民终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晋城针织厂诉鑫发品牌家具城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晋城市针织厂,晋城市鑫发品牌家俱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民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针织厂,住所地晋城市新市西街针织厂家属院龙华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建立,该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城市鑫发品牌家俱城,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新市西街1978号,组织机构代码68381193-6。法定代表人肖庆寿,该家俱城经理。上诉人晋城市针织厂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晋城市针织厂以与被上诉人晋城市鑫发品牌家俱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晋城市针织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晋城市针织厂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780元,由上诉人晋城市针织厂减半负担1239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新娥审 判 员 程 浩助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