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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申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曲际刚与曲道礼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曲道礼,曲际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申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道礼。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曲际刚。再审申请人曲道礼因与被申请人曲际刚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烟民四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曲道礼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曲际刚起诉称“曲道礼的电线经过曲际刚的桃树地中间,落在桃树的低树枝上……”不是事实,事实是在曲际刚承包地的东北地头上有一电线杆,该电线由此杆经过,如果不是人为去动,电线是不会伤害到人的。一审庭审中,曲道礼通过抗辩且已被一审法院认定不是涉案电线的产权人,也不是电线的使用人、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曲道礼不应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曲道礼承包蓬莱市潮水镇三寨村的荒地,承包期为15年,自1997年10月1日至2012年10月1日止,而曲际刚受伤日期为2013年7月19日,是在承包合同终止后发生的。电线登记的产权人为曲际胜,虽与曲道礼有特殊关系,但这并不是曲道礼成为本案赔偿义务人的理由。2、一审判决曲道礼赔偿曲际刚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一审庭审中,曲际刚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是因电线所致,曲道礼对此亦予以否认,一审予以认定无事实、法律依据。本案为一般侵权案件,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举证责任在曲际刚,曲际刚应当举证证明其受伤的事实及曲道礼在本案中有过错,以及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中曲际刚未向法院提供其受伤事实发生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曲道礼在本案中没有实施任何人身损害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具备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曲道礼与蓬莱市潮水镇三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承包合同因履行期限届满而终止,虽然双方没有正式的书面交接手续,但曲道礼曾多次找该村委会协商续包合同未果,口头告知交接。双方如继续承包,应履行法定程序,而一审法院仅凭该村委会的一纸空文就将责任归于曲道礼,不排除该村委会有逃避责任的嫌疑。且二审庭审中,曲际刚也曾多次强调其受伤与承包合同无关,曲际刚也无证据证明曲道礼是电线的使用人、管理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5)烟民四终字第614号民事判决。本院认为,2013年7月19日,曲际刚因经过其桃树地的电线外皮脱落、金属线裸露致其触电后右手被电击伤,曲际刚提交的门诊、住院病历记载了其受伤后的诊断及治疗经过,能够证实上述事实。曲道礼申请再审称曲际刚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受伤害是电线所致,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过曲际刚桃树地的涉案电线是为曲道礼承包土地上的鱼塘供电照明所拉,曲道礼作为承包人,对涉案电线负有管理、维护义务。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涉案电线低落,距离地面高度一米左右,且电线外皮脱落、金属线裸露,存在潜在的危险性。2012年10月承包合同到期后,曲道礼既未与蓬莱市潮水镇三寨村村民委员会办理土地交接手续,亦未给电线断电,致使曲际刚触电受伤。曲道礼未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对曲际刚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根据曲道礼、曲际刚的过错程度,判令曲道礼对曲际刚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曲际刚以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曲道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㈡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曲道礼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