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秋平与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562号原告罗某某,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段某某,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涛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