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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罗秋平与段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21民初562号原告罗某某,男,1976年11月9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段某某,男,1964年6月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涛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