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某某、刘某某、明某某与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刘某某,明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号申请人执行人申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路××巷2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路21号。申请执行人明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镇××北79号。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滑县××乡××村1号。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2013)滑法执字第××号查封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的大众迈腾牌轿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表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某某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大众迈腾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卫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