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余小文与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小文,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余小文,女,汉族,广东省开平市人,住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040。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宋玉梅。申请执行人余小文与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江开法民四初字第285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9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拖欠原告余小文的工资5981元。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上述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余小文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逾期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机械设备;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名下粤J×××××号小型汽车的档案(查封期限从2015年7月20日至2017年7月19日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开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头分社、广东南粤银行江门分行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从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19日止);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9日、9月17日、10月1日交纳执行款共213867.79元,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委托江门市中坤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的机械设备进行评估,上述资产估报告均送达申请执行人胡冰等72人、张柳桃、余小文、关添龙、李瑞琼、周高美、张瑞清、蒋小平、司徒金凤、洪平芳、司徒银优、关锦自、余思薇、司徒惠琼、杨银英、胡秀珍、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值均无异议,本院分别于2015年12月25日以拍卖底价79060元、2016年2月25日以拍卖底价63248元依法委托江门中泽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经二次拍卖会由于无人报名竞投,致使标的物流拍,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胡冰等72人同意以物抵债(拍卖底价63248元),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胡冰等72人、张柳桃、余小文、关添龙、李瑞琼、周高美、张瑞清、蒋小平、司徒金凤、洪平芳、司徒银优、关锦自、余思薇、司徒惠琼、杨银英、胡秀珍均一致同意先支付本案执行费50元、机械设备评估费2000元、拍卖公告费1354元、拆除空调费500元,另在本院执行案件执行费700元(案号:2015江开法执字第1621号至1634号),按各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余小文按执行到位金额按比例分配所得执行款2993.8元(包含诉讼费25元在内),该款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余小文。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余小文工资3012.2元未付。经查询银行、车管、国土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将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开平市致胜制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开法执字第162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光辉代理审判员 梁丽冰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谭子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