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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包建国等附带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562号被执行人包××,男,1978年6月5日出生。本院作出的(2015)二中刑初字第14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八千七百八十元。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包××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