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民初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成宽与被告新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宽,新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州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795号原告王成宽,男,194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新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州支公司。负责人孙贻青,经理。委托代理人史若静,被告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长海,山东鑫士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宽与被告新华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莱州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成宽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成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成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韩熙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