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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曹广振与刘钦廷、王崇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广振,刘钦廷,王崇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曹广振。被执行人刘钦廷。被执行人王崇义。本院在执行曹广振与被执行人刘钦廷、王崇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