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2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彭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2900号罪犯彭钦,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69号、(2012)安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钦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总和刑期十五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各被告人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5674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以(2012)宁刑终字第2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高郁夫、林清辉,福建省闽江监狱干警苏仁月、梁大炜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彭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彭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2015年8月27日罪犯彭钦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彭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彭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彭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定条件。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大,且尚有财产刑未履行,应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彭钦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0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琼审判员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