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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顺平与张善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平,张善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479号原告陈顺平,男。委托代理人李佳宜(陈顺平女婿),。被告张善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平与被告张善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顺平负担。审判员  张瑜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永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