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4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顺平与张善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平,张善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4民初479号原告陈顺平,男。委托代理人李佳宜(陈顺平女婿),。被告张善平,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顺平与被告张善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顺平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陈顺平负担。审判员 张瑜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永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