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81执539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黄良远与陈祖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良远,陈祖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539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良远。被执行人陈祖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浔民初字第52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偿还借款49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祖剑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祖剑在中国农业银行桂平市支行桂贵分理处帐号62×××72帐户内的存款6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曾其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