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东升、李玉娟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源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法定代表人董方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刘东升。被执行人李玉娟。被执行人刘卫华。被执行人郑作诗。被执行人王照堂。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东升、李玉娟、刘卫华、郑作诗、王照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源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东升、李玉娟、刘卫华、郑作诗、王照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华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东升、李玉娟、刘卫华、郑作诗、王照堂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部分执行请求,其余债权经强制执行,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结案申请,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商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连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周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