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5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涛与王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王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5民初777号原告王涛,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王保建,男,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王涛与被告王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令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保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涛诉称,2015年3月10日,被告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钱为由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被告王保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0日,被告王保建给原告王涛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显示:今借王涛壹拾万元整,借款人王保建。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王保建出具借条向原告王涛借款共计10000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起诉以后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保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涛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为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王保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令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艳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