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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民申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何建国与卢全林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何建国,卢全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申4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建国,男,汉族,1955年3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黄小梅,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卢全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再审申请人何建国因与被申请人卢全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建国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中心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胜县中心镇政府)已经于2011年3月24日出台武中府函[2011]03号文件,而卢全林与其签订《旧房改造协议》的时间为2011年6月3日。故,卢全林在明知武胜县中心镇政府总体规划期间不能办理该区域建设用地和房屋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与其签订该协议,系恶意欺骗行为,一、二审判决认定卢全林属于事实上履行不能错误。(二)本案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卢全林怠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改建房屋,卢全林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的约定,卢全林应当赔偿其损失20万元。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广法民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2.改判卢全林继续履行《旧房改建协议书》并按约定赔偿其损失人民币20万元;3.由卢全林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案何建国和卢全林于2011年6月3日签订《旧房改建协议书》,约定若卢全林未按时拆迁旧房和偿还新房应赔偿何建国损失人民币20万元,但由于武胜县中心镇政府城镇的总体规划,双方约定的改建房屋已于2011年3月24日纳入停办建设审批手续的范围,且并于2012年12月确定为古建筑保护和禁止改建范围。卢全林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拆迁旧房和偿还新房,属客观情况导致事实上的履行不能。另外,何建国也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实际损失。故,一、二审判决驳回何建国要求卢全林继续履行《旧房改建协议书》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何建国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建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戴洪斌代理审判员  黄 丹代理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