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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段某与尹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尹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8民初607号原告段某,村民。委托代理人冯守领,系鹿邑县真源街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尹某,村民。原告段某与被告尹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守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诉称,原告生育三个儿子,长子尹成运,次子尹某,三子尹成信。原告今年82岁,现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2009年原告三个儿子订立协议:尹某、尹成信每人每年负担小麦300斤,现金200元。被告尹某后来不兑钱。后来尹某、尹成信商议让原告轮着吃,可被告不让原告进被告家中。为此起诉要求,判决被告每年支付赡养费4500元。被告尹某未答辩。原告段某提交赡养协议一份。证明尹成运、尹某、尹成信兄弟三人达成赡养协议,约定:一、尹某、尹成信每人每年负担小麦300斤,现金200元。二、如原告有病,药费由弟兄三人平摊。三、被告尹某欠原告300元,归还原告段某(现已归还)。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以上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综合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段某,其丈夫尹德敬去世已十多年,原告夫妇共有六个子女,三个儿子,三个女儿,长子尹成运,次子尹某,三子尹成信,长女尹巧芝,次女尹凤英,三女尹金花,现六个子女均已成年成家,也都健在。现原告段某跟随尹成信生活。原告段某身体不好,经常有病。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要求,在法律规定内的部分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某每年支付原告段某赡养费1314.50元,于每年6月1日前付清。驳回原告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