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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汪刚与王少庭、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刚,王少庭,张国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714号原告:汪刚被告:王少庭被告:张国忠原告汪刚诉被告王少庭、张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刚、被告张国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少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刚诉称:2012年3月,王少庭通过张国忠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装潢房屋,约定月利率为35‰。之后,王少庭又以购买土地资金不够等为理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合计60万元。2012年10月1日,王少庭最后一次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累计借款80万元的借条一份,张国忠签字承担一般担保责任。口头约定三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后王少庭一直未支付本息。2013年6月15日在原告催要下,王少庭书写了一份7.2万元的借条并注明是三个月利息。原告现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80万元借款,并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从立据之日2012年10月1日至本清息止);2、被告张国忠对上述借款承担一般担保还款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王少庭未作答辩。被告张国忠认可借款及担保是事实。原告为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两份,证明2012年10月1日王少庭立据借款80万元,张国忠提供一般担保,2013年6月15日王少庭立据欠利息款7.2万元。被告王少庭、张国忠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1、2予以认定。基于上述证据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王少庭分四次通过张国忠向原告累计借款80万元。2012年10月1日,王少庭最后一次借款时向原告出具了累计借款80万元的借条一份,张国忠在借条上签字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之后王少庭一直未支付本息。2013年6月15日原告催要本息,王少庭书写了一份7.2万元的借条并注明“计三个月利息”。本院认为:被告王少庭向原告汪刚借款80万元,并立借据一份,事实清楚,借款理应偿还,对原告要求其偿还80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少庭书写了一份7.2万元的借条并注明“计三个月利息”,证明双方约定了月利率为35‰,该约定过高,本院支持从立条据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付清止。被告张国忠为王少庭上述借款提供一般担保,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少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刚借款8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二、被告张国忠对上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被告王少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瑞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