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1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毛心友、孙奇安、于祥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毛心友,孙奇安,于祥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16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朱庆良,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倩,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毛心友,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奇安,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于祥洁,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与被告毛心友、孙奇安、于祥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毛心友已主动还清本息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市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龙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