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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田某某彦与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赡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935号原告田某某,男,2016年4月19日死亡。被告田某甲,女,系原告长女。被告田某乙,男,系原告次子。被告田某丙,女,系原告三女儿。被告田某丁,女,系原告四女儿。被告田某戊,女,系原告五女儿。本院审理原告田某某彦与被告田某甲、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田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周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夏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