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2行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龙日有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日有,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2行初14号原告:龙日有,男,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公民身份号码×××2391。委托代理人:孟雷,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庆。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法定代表人:华翠,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杨金盘。委托代理人:吴国华,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日有诉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日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绍辉审 判 员 张科雄代理审判员 杨雅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