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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109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谭贵清与谭某某、谭德祥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贵清,蒋达群,谭德祥,谭某某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10993号原告:谭贵清,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龚元凤,重庆市江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蒋达群,女,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谭德祥,男,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谭某某,男,汉族,2012年1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谭德祥(谭某某的父亲),汉族,1989年10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贵清诉被告蒋达群、谭德祥、谭某某赠与纠纷一案中,原告谭贵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贵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贵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谭贵清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