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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517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