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517号原告程某某,女。被告史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撤诉权,且原告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凤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毛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