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03刑初77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2016年1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洁、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谢某(另案处理)等人一起搭乘由谢某驾驶的黑色女装摩托车经过韶关市武江区教育路康乐村24号附近时,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白色欧派电动车(车架号393521406159018,鉴定价值人民币2370元)。黄某下车查看该电动车没有上大车锁且无报警装置后离开原地,之后,黄某与谢某一起返回到电动车停放处由谢某将该电动车的车头锁破坏,并由黄某以推走的方式盗走该电动车。武江分局刑侦大队巡逻队员在教育路路段转弯处抓获黄某,当场查获其盗窃的电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的供述,韶关市武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韶武价认(2016)5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朱建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文国龙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