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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高庆与唐朝军、谷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唐朝军,谷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396号原告高庆,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唐朝军,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十七道街北万福家园。被告谷昊,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六道街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诉被告唐朝军、谷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朝军、谷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高庆承担。审 判 长  陈丛丽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