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82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高庆与唐朝军、谷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唐朝军,谷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396号原告高庆,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唐朝军,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十七道街北万福家园。被告谷昊,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肇东市六道街南。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庆诉被告唐朝军、谷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庆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朝军、谷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高庆承担。审 判 长 陈丛丽代理审判员 于丽红代理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