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法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岳法执字第444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岳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甲与被执行人岳阳县某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某甲已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退还门面购置款52000元的义务,并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已实际接收、控制国土局应返还的门面,本案再无其他纠葛,可依法结案。据此,本院(2014)岳民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依法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鲁 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珍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