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9民初8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蔡连女与曹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连,曹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9民初8690号原告蔡连女,女,193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曹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连女与被告曹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连女撤回起诉。审判员 华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