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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2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李玉梅;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梅,何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495号原告李玉梅,女,住瓜州。被告何红,女,住瓜州。原告李玉梅诉被告何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玉梅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玉梅负担。代理审判员陈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魏天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