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威尔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市威尔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302民催1号申请人常州市威尔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武进牛塘镇卢西工业园二号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堂,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常州市威尔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常州市威尔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遗失的票号30200053/25634018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6月26日,出票人全称东风小康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十堰分行营业部,收款人全称衢州市硕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5年12月2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州市威尔强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余晓明代理审判员 李 雪代理审判员 何 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丽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