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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俞明沛、张雪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俞明沛,张雪雅,张伟伟,周赛娟,俞明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87号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谢语诚,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俞明沛。被执行人:张雪雅。被执行人:张伟伟。被执行人:周赛娟。被执行人:俞明成。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俞明沛、张雪雅、张伟伟、周赛娟、俞明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象石商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俞明沛、张雪雅、张伟伟、周赛娟、俞明成未履行上述判决书规定之义务,权利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500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591.5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俞明沛、张雪雅、张伟伟、周赛娟、俞明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尚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00元及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7591.5元,并承担执行费7542.87元。经执行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伟伟名下的坐落于石浦镇邬家村红星巷32号的房地产,属于集体土地;被执行人张雪雅名下的坐落于石浦镇迎凤山庄20幢2-102室的房地产有设定抵押,抵押金额1170000元,本案无实际处置价值,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黄 欢审 判 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世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