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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83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苑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1152号原告苑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苑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