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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与于政仓、于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于政仓,于强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1179号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号。代表人刘洪涛,主任。被告于政仓。被告于强。本院受理了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与被告于政仓、于强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乳山义正法律服务所负担。审 判 员  丛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宋文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