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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钟国胜与杜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国胜,杜永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464号原告:钟国胜,男,生于1967年2月1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委托代理人:叶欣,犍为县孝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永林,男,生于1964年7月27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国胜与被告杜永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国胜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杜永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国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国胜撤回对被告杜永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7元,由原告钟国胜承担。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灵 搜索“”